1. 欲報名行程,請填寫旅客報名資料表後回傳並繳付訂金與提供護照影本(傳真、掃描拍照後用電郵或LINE回傳給業務皆可),報名才算完成。

  2. 經濟艙訂金每人NT$50,000元;商務艙訂金每人NT$100,000元。
    • 繳付訂金方式
      1. 電匯或ATM轉帳:
        台新銀行建北分行(812)
        帳號 2068-0110- 005660
        戶名:瑞治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2. 刷卡: 可填寫刷卡授權書回傳或親自來本公司刷卡。
      3. 現金支票

  3. 當您繳付訂金完成報名即表示旅遊契約產生效力,本公司將依各協力商之要求,為您預付此趟旅程的旅館、餐廳與機票等費用。若您因故取消,本公司將依照「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之相關條款並估算已實付的費用向您收取扣除訂金外所超支的費用或退回剩餘訂金。
    • 團體票一經開票(通常是出發前1個月開票)則無退票及換票價值也不接受調整名單。旅客臨時不去或是要更換人,旅客須補足全額機票費用,且將被航空公司收取手續費及代辦費也須由旅客承擔。
    • 旅遊契約書條款請見”旅遊契約書”頁面。

  4. 旅客報名瑞士航空的行程,如有需要可改由高雄小港機場自行出發,請在報名時跟您的業務提出需求。(無法只更改單程,有無機位需以航空公司確認為主,旅行社無法保證有機位,敬請見諒。)

  5. 團體票皆無法事先選位或指定位置,區域配置由航空公司安排,敬請理解。

  6. 為確保旅客保險資料之正確性,及方便出發當日辦理登機手續,請旅客將有效護照正本(離境瑞士之效期需有6個月以上)在出發前繳交予本公司,領隊會於出發當日帶到機場辦理手續後歸還。
    • 護照簽證相關注意事項請見”護照與簽證”頁面。

  7. 孕婦行前停、看、聽: 基於安全考量,航空公司有權根據適航文件中註明之懷孕期間及懷孕狀態(單胎、雙胎或多胎)以及決定生產後未滿7~14天的產婦是否能夠乘搭該航班旅行,請留意各航空公司相關規定。
    * 停
    1. 有中重度以上地中海型貧血、懷孕併發症(懷孕性高血壓、懷孕性糖尿病、婦科性出血等)、缺鐵性貧血或鐮狀細胞貧血的孕婦,胎兒可能發生嚴重缺氧,甚至導致死產、流產,或較容易發生血尿及腎小管血栓症狀,醫師建議絕對禁止於妊娠中期之後搭機。
    2. 懷孕早期有異常出血或下腹悶痛等流產症狀;過度勞累或長途奔波及航程較長的旅行,可能造成胎兒流產及早產的危險,不建議長途飛機旅遊。
    3. 旅行時也要注意適時休息,建議每2個小時停下來走一走及排空膀胱。
    * 看
    1. 懷孕期間規劃旅遊前,儘可能先瞭解旅遊目的地過境地區的特別規定與醫療照護服務。
    2. 孕期旅遊注意相關事項,可電洽國民健康署免付費孕產關懷諮詢專線0800-870870,或至孕產婦關懷網站(http://mammy.hpa.gov.tw/index.asp)查詢相關資訊及參考孕婦健康手冊。
    * 聽
    1. 如果計劃到國外旅遊時,請告知您的醫師,事先取得合格醫師開立的預產期或適航證明書備查(醫療證明通常須在首個出境旅遊日期起計10日內簽發)。聽從醫師建議注意行程不要太過緊湊,避免前往衛生條件不佳的地方。
    2. 最好有親友相伴,假使身體不適或需要提些重物,應有人幫忙協助。
    3. 搭機時避免長時間維持同一姿勢,造成血液循環不良,應經常移動及走動,維持適當周邊循環。

  8. 嬰兒定義為未滿24個月(2歲),年齡以回程日計算,請向本公司洽詢相關注意事宜。

  9. 年長者(70歲以上)與行動不便者,須有人陪伴同行報名,敬請見諒。若有慢性病也請主動告知,並請自行跟醫生諮詢並斟酌狀況參團,如因未主動告知身體狀況以致無法成行或其他衍生問題,旅客須自行負責。

  10. 不是從台灣出發的旅客(外站參團Join的旅客),請向本公司洽詢相關事宜。

  11. 長程線班機請於起飛前三小時抵達機場,若旅客要於機場銀行提領外幣請自行斟酌出發時間。

  12. 如遇不可抗力且不可歸責於旅行社之因素,或遇當地節慶商展等活動,本公司保有變更航空公司、航班時間、旅館以及交通工具進行旅程之權利。在維持原本計畫之行程內容原則下,得依實際確認之航空公司、航班時間、交通工具與旅館做調整,敬請見諒。

  13. 其他注意事項請參照旅遊資訊各頁面或是來電洽詢。
  1. 參加本公司團體之旅客,護照效期須有六個月以上。
    (請務必先回傳護照影本即完成報名)

  2. 護照因遺失而申辦新護照後,尋獲之舊護照視為無效護照,不得當作出國證件使用。

  3. 護照過期,簽名欄有污損、塗改、重覆簽名或內頁蓋有其它紀念章,皆視為無效護照,須重新申請護照,請務必於繳件前檢查護照有無以上缺失。

  4. 自2011年1月11日起,有效的台灣護照持有人,不須簽證即可前往申根會員國,從事短期之觀光或商務旅遊,有效台灣護照之條件需有
    1. 身分證字號於護照內;
    2. 離境申根國後護照必須最少仍有六個月的有效期。若不符以上2項,請務必與本公司業務洽詢! 如欲寄證件至本公司請務必以「限時掛號」寄出!

  5. 民國92年次(含)以前出生之役男,(年齡屆19歲之年1月1日起至36歲之年12月31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具我國國籍在臺灣地區曾設有戶籍男子。
    年齡計算:當年–出生年(例:民國111年-92年次=19歲)。出境前請攜帶護照,向原戶籍地公所之兵役課申請役男出境許可後,再交予業務人員。(此作業亦可於網路申請,請自行查詢網路資訊) https://www.ris.gov.tw/departure/app/Departure/main

  6. 雙重國籍(持國外護照)進出中華民國國境者,需使用同一本護照進出國境,且應攜帶兩本護照(國外護照及台灣護照),以供海關查驗。

  7. 國人以免申根簽證方式赴歐洲36個國家及地區其他相關注意事項請詳見外交部「歐盟免申根簽證常見問答集」。 護照上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少數國人,不得適用免申根簽證待遇,訪歐前需辦理申根簽證。
    https://www.roc-taiwan.org/public/USsea_faq/012307421371.pdf

  8. 詳請參閱外交部領事局之簽證及入境須知相關頁面
    https://www.boca.gov.tw/sp-foof-countrycp-01-72-d01b5-1.html



辦理護照所需準備資料如下
詳請參閱外交部領事局之申請護照頁面 https://www.boca.gov.tw/lp-299-1.html
身分證正本
  • 年滿14歲及領有身分證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
  • 14歲以下無身分證者,繳驗戶口名簿正本或最近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 未滿14歲(已結婚者除外)之未成年人申請護照,應繳交申請人之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倘父母離婚,父或母請提供具有監護權之證明文件正本及身分證正本。
大頭照 2張
  • 兩吋白底彩色照片(需6個月內拍攝近照)
  • 人像頭頂至下巴長度需介於3.2公分~3.6公分
舊護照正本
  • 首次申辦護照者免附
首辦護照
  • 首次申辦護照者需親自前往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或持普通護照申請書,至任一戶政事務所加蓋章戳,完成「人別確認」,始可代辦護照。
退伍令正本
  • 已服兵役,退役後首度辦理護照者需附。民眾之身分證役別欄如果確已註明屬後備役,則不需要提供退伍令。
備註
  • 若您曾更改姓名或具特殊身分,包含:接近役齡、役齡男子、國軍人員、僑民役男、在台無戶籍等,需附上其他證明文件或加蓋許可章,請主動告知,以免辦理護照時間拖長。謝謝
出境

護照及機票

  1. 請務必確認護照為有效護照(持中華民國護照,須有身分證字號於護照內及離境申根國後護照必須最少仍有6個月的有效期)。

  2. 若您為役男(年齡屆19歲之年1月1日起未服完兵役者)或者是軍職人員,請務必申請出境許可章
    https://www.ris.gov.tw/departure/app/Departure/main

  3. 您的護照、機票由領隊帶到機場,辦完手續後再交還給您。之後領隊在必要時才會再跟您收取。旅程中,請您自己保管護照(觀光局規定領隊不得替客人保管護照,敬請見諒!)。

  4. 護照自行攜帶的貴賓,請於出門前務必再次確認護照是否備妥。

  5. 雙重國籍(持外國護照)進出中華民國國境者,須使用同一本護照進出國境,且應攜帶二本護照(外國及台灣),以供海關查驗。

  6. 其他相關事宜請參閱”護照與簽證”頁面。


行李

所有自我國搭乘國際線班機或從歐盟國家機場出境、轉機及過境旅客之手提行李安檢新措施如下:

★手提行李:體積包括手提行李之輪子、把手及側袋,最大不可超過 56x36x23 公分。重量規定請依照航空公司規範。
經濟艙 商務艙
瑞士航空
限1件,最重8公斤
不可超過55x40x23公分
限2件,最重8公斤
不可超過55x40x23公分
新加玻航空
限1件,最重7公斤
每件行李的長寬高總和不能超過115公分
限2件,每件限重7公斤
每件行李的長寬高總和不能超過115公分
如果隨身及手提行李過大或過重,將在登機口被拒收,作為托運行李運送並收取相應費用,登機口的收費標準更高且只接受信用卡。各項收費標準依照各家航空公司最新規定為準。

  1. 旅客要帶上機的手提行李內所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之容器,其體積不可超過100毫升(=100C.C.)。所有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均應裝於不超過1公升(=1000C.C.)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內,所有容器裝於塑膠袋內時,塑膠袋應可完全密封。每人限帶1個可密封的塑膠袋,於通過安檢線時須自手提行李中取出,並放置於置物籃內通過檢查人員目視及X光檢查儀檢查。
    • 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可放在大件行李中交給航空公司托運,不受數量限制。
    • 1個容量1公升的塑膠袋的尺寸大約是20公分x 20公分(8吋x 8吋)。
    • 防狼噴霧劑不得隨身或手提攜帶上機,飛港澳班機亦不可托運。

  2. 您可先向航空公司洽詢並準備飛行期間所需用量之特殊飲食/藥物(例如嬰兒食品、牛奶或其他經醫生中英文證明的藥物)。並於通過安檢線時向安檢人員申報並取得同意,安檢人員會於行李檢查關卡檢查有關物品,並可能要求您證明有關物品為真確無偽或試飲所攜帶的液體。

  3. 任何隨身或手提行李都不得攜帶尖銳物品、刀類或棍棒類,包含指甲剪、美容用的小剪刀以及管徑1公分以上收合後高度超過60公分以上的攝相機腳架。

  4. 備用鋰電池以及手機、手提電腦等行動電源等電子產品需個別保護避免短路,建議放入塑膠保護袋中,僅限手提上機,不可放置於托運行李中。鉛酸電池(充電式小電風扇)請勿攜帶(手提跟托運都不行)。

  5. 任何打火機都不能托運或放置在手提行李中,只限隨身攜帶一枚傳統香煙打火機或一盒安全火柴,藍焰防風打火機禁止托運、隨身或手提登機。
    • 赴大陸地區禁止攜帶任何打火機。

  6. 旅客通過金屬偵測門時,請儘可能隨身攜帶密封透明塑膠袋,並將身上之金屬物品、外套、皮帶帽子、手機照相機等隨身電子物品取下,將其與隨身行李一同置入X光檢查儀。

  7. 建議所有旅行證件、急用藥物、易碎物、現金及貴重物品隨身攜帶妥善保管。


★托運行李: 以堅固耐用為主,密碼鎖的號碼或鑰匙要妥善保存,貴重物品及現金絕不可以放在大行李內,重量限制請依照航空公司規範。
經濟艙 商務艙
瑞士航空
不接受任何重量超過32公斤及尺寸超過292公分的行李
限1件,最重23公斤
每件行李的長寬高總和不能超過158公分
限2件,每件最重32公斤
每件行李的長寬高總和不能超過158公分
新加玻航空
不限件數但總重限30公斤
每件行李的長寬高總和不能超過158公分
不限件數但總重限40公斤
每件行李的長寬高總和不能超過158公分
  • 尺寸過大或超重的行李,將被歸類為超重行李,需支付額外費用。超出免費行李上限則每件要收取額外行李費。超重或超件各項收費依照各航空公司最新規定為準。
  • 航空公司關於托運行李遺失賠償,是依華沙公約規定,對於貴重物品或現金、珠寶、商業文件、樣品……等放置行李中而發生遺失或損壞時,航空公司無賠償責任。因此煩請各位旅客將貴重物品和護照以貼身包保管。
  • 飛往香港及於香港轉機之旅客請勿攜帶或託運電擊器、催淚瓦斯、子彈型之紀念品、彈簧刀及照明彈,以免觸犯當地法律。

桃園機場行李攜帶規定
https://www.taoyuan-airport.com/main_ch/docdetail.aspx?uid=335&pid=12&docid=98

桃園機場服務電話:
第一航廈03-3982433
第二航廈03-3833042

民航局隨身行李相關規定最新版本
https://www.caa.gov.tw/article.aspx?a=1265&lang=1

民航局其他影響飛航安全之物品
https://www.caa.gov.tw/article.aspx?a=1270&lang=1

瑞士航空行李相關規定
https://www.swiss.com/cn/zh/prepare/baggage

新加玻航空行李相關規定
https://www.singaporeair.com/zh_TW/tw/travel-info/baggage/


新台幣、外幣、有價證卷

  1. 出境旅客攜帶新臺幣以10萬元為限。如所帶之新臺幣超過限額時,應主動向海關申報,惟超逾限額部分,雖經申報仍不准攜出。未申報者,其超過新臺幣10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2. 旅客攜帶外幣出境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者,應向海關申報。未申報者,其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3. 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旅客攜帶有價證券出境總面額逾等值美幣1萬元者,應向海關申報。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桃園機場出境貨幣限制規定
https://www.taoyuan-airport.com/main_ch/docdetail.aspx?uid=336&pid=12&docid=97

財政部關務署出境須知
https://taipei.customs.gov.tw/multiplehtml/3394
入境瑞士

新台幣、外幣、有價證卷

  1. 旅客進出歐盟國家,如隨身攜帶超過1萬歐元現金或其他等值貨幣者,均須向海關申報。根據新規定,歐盟國家海關有權對進出旅客及其隨身行李進行檢查,由於國人出國商旅或求學向有攜帶大筆現金及旅行支票之習慣,提醒國人注意歐盟現金申報之新規定,以免受罰造成損失。

  2. 國人出國旅遊時勿攜帶或購買仿冒品,違反者可能依侵犯著作權或商標權等相關法令規定被處以有期徒刑及高額罰款。

  3. 歐洲各大城市偷竊搶劫情事亦所在多有,國人在歐期間除須注意隨身物品外,對於街頭及特定場所向國外旅客乞討或糾纏索錢之陌生人,請避免接觸,儘量團體行動。

  4. 國人赴歐商旅時,如遇警察路上臨檢(要求檢查是否使用假護照、假信用卡、攜帶偽鈔等由),應保持鎮靜並要求對方出示證件、單位資料以做確認,或要求對方一同至附近警局或政府機關查明,切勿輕易出示證件、財物或透露信用卡密碼。

備註:
  1. 依據歐盟規定,民眾若攜未滿14歲的兒童同行進入申根區時,必須提供能證明彼此關係的文件或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書,而且所有相關文件均應翻譯成英文或擬前往國家的官方語言。

  2. 申根國家移民關官員具相當裁量權,即便國人備妥所有相關文件,若移民官員:
    1. 懷疑可能赴歐從事與短期停留目的不符的活動
    2. 可能對會員國的公共秩序、公共衛生、內部安全等造成威脅
    3. 過去曾被拒絕入境者,均仍有可能遭拒絕入境

  3. 旅遊醫療險雖不是以免簽證入境申根區之條件,惟因歐洲各國就醫費用相對昂貴,以致於海外遭逢急難須支付高額之醫療費用,造成本人及家屬極大財務之負擔。建議國人於出國前仍購買足額旅行平安險(包含附加海外緊急醫療、住院醫療、各種急難救助及國際SOS救援服務等),同時請先了解並檢視自己現有的保險是否包括在國外財物被竊或遺失獲得適當理賠,及是否可給付出國旅行期間之所有醫藥費用(包括住院醫療及醫療救援轉送回國治療)。

  4. 可攜帶300瑞郎以下私人使用之珠寶及鐘錶,然海關有責任查緝仿冒品。仿冒品不得攜帶入關,若經查獲將遭沒收或銷毀。不以營利為目的,且用途僅限個人使用之私人複製品不在此限。

  5. 特殊食物及菸酒入境限制: 歐盟以外國家製造之乳製品、蛋類、蜂蜜、魚、肉等動物製品,均禁止攜帶入境;歐盟國家生產之乳品、蛋、蔬果、肉類製品、油等均有進口數量限制;年滿17歲者,一次可攜帶酒精濃度低於15%之酒類2公升,酒精濃度高於15%之酒類1公升。年滿17歲者,一次可攜帶200支香菸,或50隻雪茄。

外交部領事局之入境瑞士須知相關頁面
https://www.boca.gov.tw/sp-foof-countrycp-01-72-d01b5-1.html

外交部領事局之旅外國人急難救助相關頁面
https://www.boca.gov.tw/cp-87-2121-7a5da-1.html

**駐瑞士台北文化經濟代表團(Délégation culturelle et économique de Taipei)
https://www.taiwanembassy.org/ch/
館址:Kirchenfeldstrasse 14, 3005 Bern, Switzerland
境外撥打+41 31 382 2927 或 +41 31 350 8050
瑞士境內直撥031 382 2927 或 031 350 8050
緊急連絡電話(非重大事件勿撥打): 行動電話+41 76 336 6979/瑞士境內直撥076 336 6979
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08:30-12:30, 13:30-17:30 (國定假日除外)

**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之旅外國人急難救助服務專線: 0800-085-095
(您在國外倘遇急難事件,請立即撥打駐外館處緊急聯絡電話,倘未能與駐外館處取得聯繫時,請直接或由國內親友與「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聯繫,24小時均有專人接聽服務。)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全球免付費專線電話: 00-800-0885-0885,瑞士德國法國義大利當地申請之行動電話可免費撥打
入境台灣
入境可攜帶之藥物限量規定、菸酒規定、貨幣限制、動植物及其產品、禁止攜帶之各種危害品與其他法律規定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之物品請詳見以下入境須知最新版本

桃園機場入境須知
https://www.taoyuan-airport.com/main_ch/docdetail.aspx?uid=344&pid=12&docid=116

財政部關務署入境須知
https://taipei.customs.gov.tw/multiplehtml/3392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觀業字第1050922838號函修正


立契約書人
(本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一日,__年__月__日由甲方攜回審閱)

旅客(以下稱甲方)

姓名:
電話:
住居所:

緊急聯絡人

姓名:
與旅客關係:
電話:

旅行業(以下稱乙方)

公司名稱:瑞治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編號:交觀甲06370 品保編號:北2570
負責人姓名:黃鈞松
電話:(02)2517-2838
營業所:104台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二段86號10樓

甲乙雙方同意就本旅遊事項,依下列約定辦理。


第一條(國外旅遊之意義)

  • 本契約所謂國外旅遊,係指到中華民國疆域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旅遊。
    赴中國大陸旅行者,準用本旅遊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適用之範圍及順序)

  • 甲乙雙方關於本旅遊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本契約中未約定者,適用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旅遊團名稱、旅遊行程及廣告責任)

  • 本旅遊團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
    1. 旅遊地區(國家、城市或觀光地點):________
    2. 行程(啟程出發地點、回程之終止地點、日期、交通工具、住宿旅館、餐飲、遊覽、安排購物行程及其所附隨之服務說明):_________
  • 與本契約有關之附件、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內容均視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 第一項記載得以所刊登之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內容代之。
  • 未記載第一項內容或記載之內容與刊登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記載不符者,以最有利於甲方之內容為準。

第四條(集合及出發時地)

  • 甲方應於民國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時_____分於__________準時集合出發。甲方未準時到約定地點集合致未能出發,亦未能中途加入旅遊者,視為甲方任意解除契約,乙方得依第十三條之約定,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五條(旅遊費用及付款方式)

  • 旅遊費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除雙方有特別約定者外,甲方應依下列約定繳付:
    1. 簽訂本契約時,甲方應以_______(現金、信用卡、轉帳、支票等方式)繳付新臺幣___________元。
    2. 其餘款項以_______ (現金、信用卡、轉帳、支票等方式)於出發前三日或說明會時繳清。
  • 前項之特別約定,除經雙方同意並增訂其他協議事項於本契約第三十七條,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要求增加旅遊費用。

第六條(旅客怠於給付旅遊費用之效力)

  • 甲方因可歸責自己之事由,怠於給付旅遊費用者,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方給付,甲方逾期不為給付者,乙方得終止契約。甲方應賠償之費用,依第十三條約定辦理;乙方如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七條(旅客協力義務)

  • 旅遊需甲方之行為始能完成,而甲方不為其行為者,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方為之。甲方逾期不為其行為者,乙方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 旅遊開始後,乙方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甲方得請求乙方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甲方附加年利率__%利息償還乙方。

第八條(旅遊費用所涵蓋之項目)

  • 甲方依第五條約定繳納之旅遊費用,除雙方依第三十七條另有約定以外,應包括下列項目:
    1. 代辦證件之行政規費:乙方代理甲方辦理出國所需之手續費及簽證費及其他規費。
    2. 交通運輸費:旅程所需各種交通運輸之費用。
    3. 餐飲費:旅程中所列應由乙方安排之餐飲費用。
    4. 住宿費:旅程中所列住宿及旅館之費用,如甲方需要單人房,經乙方同意安排者,甲方應補繳所需差額。
    5. 遊覽費用:旅程中所列之一切遊覽費用及入場門票費等。
    6. 接送費:旅遊期間機場、港口、車站等與旅館間之一切接送費用。
    7. 行李費:團體行李往返機場、港口、車站等與旅館間之一切接送費用及團體行李接送人員之小費,行李數量之重量依航空公司規定辦理。
    8. 稅捐:各地機場服務稅捐及團體餐宿稅捐。
    9. 服務費:領隊及其他乙方為甲方安排服務人員之報酬。
    10. 保險費:責任保險及履約保證保險。
  • 前項第二款交通運輸費及第五款遊覽費用,其費用於契約簽訂後經政府機關或經營管理業者公布調高或調低逾百分之十者,應由甲方補足,或由乙方退還。
  •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年長者門票減免、兒童住宿不佔床及各項優惠等,詳如附件(報價單)。如契約相關文件均未記載者,甲方得請求如實退還差額。

第九條(旅遊費用所未涵蓋項目)

  • 第五條之旅遊費用,除雙方依第三十七條另有約定者外,不包含下列項目:
    1. 非本旅遊契約所列行程之一切費用。
    2. 甲方之個人費用:如自費行程費用、行李超重費、飲料及酒類、洗衣、電話、網際網路使用費、私人交通費、行程外陪同購物之報酬、自由活動費、個人傷病醫療費、宜自行給與提供個人服務者(如旅館客房服務人員)之小費或尋回遺失物費用及報酬。
    3. 未列入旅程之簽證、機票及其他有關費用。
    4. 建議任意給予隨團領隊人員、當地導遊、司機之小費。
    5. 保險費:甲方自行投保旅行平安保險之費用。
    6. 其他由乙方代辦代收之費用。
  • 前項第二款、第四款建議給予之小費,乙方應於出發前,說明各觀光地區小費收取狀況及約略金額。

第十條(組團旅遊最低人數)

  • 本旅遊團須有_____人以上簽約參加始組成。如未達前定人數,乙方應於預訂出發之____日前(至少七日,如未記載時,視為七日)通知甲方解除契約;怠於通知致甲方受損害者,乙方應賠償甲方損害。
  • 前項組團人數如未記載者,視為無最低組團人數;其保證出團者,亦同。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解除契約後,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返還或移作依第二款成立之新旅遊契約之旅遊費用:
    1. 退還甲方已交付之全部費用。但乙方已代繳之行政規費得予扣除。
    2. 徵得甲方同意,訂定另一旅遊契約,將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應返還甲方之全部費用,移作該另訂之旅遊契約之費用全部或一部。如有超出之賸餘費用,應退還甲方。

第十一條(代辦簽證、洽購機票)

  • 如確定所組團體能成行,乙方即應負責為甲方申辦護照及依旅程所需之簽證,並代訂妥機位及旅館。乙方應於預定出發七日前,或於舉行出國說明會時,將甲方之護照、簽證、機票、機位、旅館及其他必要事項向甲方報告,並以書面行程表確認之。乙方怠於履行上述義務時,甲方得拒絕參加旅遊並解除契約,乙方即應退還甲方所繳之所有費用。
  • 乙方應於預定出發日前,將本契約所列旅遊地之地區城市、國家或觀光點之風俗人情、地理位置或其他有關旅遊應注意事項儘量提供甲方旅遊參考。

第十二條(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無法成行)

  •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甲方且說明其事由,並退還甲方已繳之旅遊費用。乙方怠於通知者,應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
  • 乙方已為前項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下列規定計算其應賠償甲方之違約金:
    1.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2.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3.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4.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5. 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6. 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 甲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前項各款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第十三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乙方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應賠償乙方之損失,其賠償基準如下:
    1. 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2. 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3. 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4. 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5. 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6. 甲方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各款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第十四條(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前項情形,乙方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甲方。
  • 任何一方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其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 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第一項為解除契約後,應為有利於團體旅遊之必要措置。

第十五條(出發前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 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一方,應另按旅遊費用百分之____補償他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第十六條(領隊)

  • 乙方應指派領有領隊執業證之領隊。
  • 乙方違反前項規定,應賠償甲方每人以每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乘以全部旅遊日數,再除以實際出團人數計算之三倍違約金。甲方受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乙方損害賠償。
  • 領隊應帶領甲方出國旅遊,並為甲方辦理出入國境手續、交通、食宿、遊覽及其他完成旅遊所須之往返全程隨團服務。

第十七條(證照之保管及返還)

  • 乙方代理甲方辦理出國簽證或旅遊手續時,應妥慎保管甲方之各項證照,及申請該證照而持有甲方之印章、身分證等,乙方如有遺失或毀損者,應行補辦;如致甲方受損害者,應賠償甲方之損害。
  • 甲方於旅遊期間,應自行保管其自有之旅遊證件。但基於辦理通關過境等手續之必要,或經乙方同意者,得交由乙方保管。
  • 前二項旅遊證件,乙方及其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之;甲方得隨時取回,乙方及其受僱人不得拒絕。

第十八條(旅客之變更權)

  • 甲方於旅遊開始___日前,因故不能參加旅遊者,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乙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 前項情形,如因而增加費用,乙方得請求該變更後之第三人給付;如減少費用,甲方不得請求返還。甲方並應於接到乙方通知後____日內協同該第三人到乙方營業處所辦理契約承擔手續。
  • 承受本契約之第三人,與甲方雙方辦理承擔手續完畢起,承繼甲方基於本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

第十九條(旅行業務之轉讓)

  • 乙方於出發前如將本契約變更轉讓予其他旅行業者,應經甲方書面同意。甲方如不同意者,得解除契約,乙方應即時將甲方已繳之全部旅遊費用退還;甲方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 甲方於出發後始發覺或被告知本契約已轉讓其他旅行業,乙方應賠償甲方全部旅遊費用百分之五之違約金;甲方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受讓之旅行業者或其履行輔助人,關於旅遊義務之違反,有故意或過失時,甲方亦得請求讓與之旅行業者負責。

第二十條(國外旅行業責任歸屬)

  • 乙方委託國外旅行業安排旅遊活動,因國外旅行業有違反本契約或其他不法情事,致甲方受損害時,乙方應與自己之違約或不法行為負同一責任。但由甲方自行指定或旅行地特殊情形而無法選擇受託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賠償之代位)

  • 乙方於賠償甲方所受損害後,甲方應將其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乙方,並交付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所需之相關文件及證據。

第二十二條(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旅遊內容變更)

  • 旅程中之食宿、交通、觀光點及遊覽項目等,應依本契約所訂等級與內容辦理,甲方不得要求變更,但乙方同意甲方之要求而變更者,不在此限,惟其所增加之費用應由甲方負擔。除非有本契約第十四條或第二十六條之情事,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或理由變更旅遊內容。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未達成旅遊契約所定旅程、交通、食宿或遊覽項目等事宜時,甲方得請求乙方賠償各該差額二倍之違約金。
  • 乙方應提出前項差額計算之說明,如未提出差額計算之說明時,其違約金之計算至少為全部旅遊費用之百分之五。
  • 甲方受有損害者,另得請求賠償。

第二十三條(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無法完成旅遊或致旅客遭留置)

  • 旅行團出發後,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因簽證、機票或其他問題無法完成其中之部分旅遊者,乙方除依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另應以自己之費用安排甲方至次一旅遊地,與其他團員會合;無法完成旅遊之情形,對全部團員均屬存在時,並應依相當之條件安排其他旅遊活動代之;如無次一旅遊地時,應安排甲方返國。等候安排行程期間,甲方所產生之食宿、交通或其他必要費用,應由乙方負擔。
  • 前項情形,乙方怠於安排交通時,甲方得搭乘相當等級之交通工具至次一旅遊地或返國;其所支出之費用,應由乙方負擔。
  • 乙方於第一項、第二項情形未安排交通或替代旅遊時,應退還甲方未旅遊地部分之費用,並賠償同額之懲罰性違約金。
  •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恐怖分子留置、當地政府逮捕、羈押或留置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以每日新台幣二萬元乘以逮捕羈押或留置日數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應負責迅速接洽救助事宜,將甲方安排返國,其所需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留置時數在五小時以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第二十四條(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行程延誤時間)

  •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行程期間,甲方所支出之食宿或其他必要費用,應由乙方負擔。甲方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每日賠償金額,以全部旅遊費用除以全部旅遊日數計算。但行程延誤之時間浪費,以不超過全部旅遊日數為限。
  • 前項每日延誤行程之時間浪費,在五小時以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 甲方受有其他損害者,另得請求賠償。

第二十五條(旅行業棄置或留滯旅客)

  • 乙方於旅遊途中,因故意棄置或留滯甲方時,除應負擔棄置或留滯期間甲方支出之食宿及其他必要費用,按實計算退還甲方未完成旅程之費用,及由出發地至第一旅遊地與最後旅遊地返回之交通費用外,並應至少賠償依全部旅遊費用除以全部旅遊日數乘以棄置或留滯日數後相同金額五倍之違約金。
  • 乙方於旅遊途中,因重大過失有前項棄置或留滯甲方情事時,乙方除應依前項規定負擔相關費用外,並應賠償依前項規定計算之三倍違約金。
  • 乙方於旅遊途中,因過失有第一項棄置或留滯甲方情事時,乙方除應依前項規定負擔相關費用外,並應賠償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一倍違約金。
  • 前三項情形之棄置或留滯甲方之時間,在五小時以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乙方並應儘速依預訂旅程安排旅遊活動,或安排甲方返國。
  • 甲方受有損害者,另得請求賠償。

第二十六條(旅遊途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旅遊內容變更)

  • 旅遊途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依預定之旅程、交通、食宿或遊覽項目等履行時,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及利益,乙方得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食宿、旅程;其因此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甲方收取,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甲方。
  • 甲方不同意前項變更旅程時,得終止本契約,並得請求乙方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附加年利率__%利息償還乙方。

第二十七條 (責任歸屬及協辦)

  • 旅遊期間,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搭乘飛機、輪船、火車、捷運、纜車等大眾運輸工具所受損害者,應由各該提供服務之業者直接對甲方負責。但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協助甲方處理。

第二十八條(旅客終止契約後之回程安排)

  •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怠於配合乙方完成旅遊所需之行為致影響後續旅遊行程,而終止契約者,甲方得請求乙方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附加年利率___%利息償還之,乙方不得拒絕。
  • 前項情形,乙方因甲方退出旅遊活動後,應可節省或無須支出之費用,應退還甲方。
  • 乙方因第一項事由所受之損害,得向甲方請求賠償。

第二十九條 (出發後旅客任意終止契約)

  •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中途離隊退出旅遊活動時,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遊費用。
  • 前項情形,乙方因甲方退出旅遊活動後,應可節省或無須支出之費用,應退還甲方。乙方並應為甲方安排脫隊後返回出發地之住宿及交通,其費用由甲方負擔。
  •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未能及時參加依本契約所排定之行程者,視為自願放棄其權利,不得向乙方要求退費或任何補償。

第三十條(旅行業之協助處理義務)

  • 甲方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
  • 前項之事故,係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之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三十一條(旅行業應投保責任保險及履約保證保險)

  • 乙方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責任保險及履約保證保險。責任保險投保金額:
    1. □依法令規定。
    2. □高於法令規定,金額為:
      1. 每一旅客意外死亡新臺幣______元。
      2. 每一旅客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________元。
      3. 國外旅遊善後處理費用新臺幣_______元。
      4. 每一旅客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________元。
  • 乙方如未依前項規定投保者,於發生旅遊事故或不能履約之情形,應以主管機關規定最低投保金額計算其應理賠金額之三倍作為賠償金額。
  • 乙方應於出團前,告知甲方有關投保旅行業責任保險之保險公司名稱及其連絡方式,以備甲方查詢。

第三十二條(購物及瑕疵損害之處理方式)

  • 為顧及旅客之購物方便,乙方如安排甲方購買禮品時,應於本契約第三條所列行程中預先載明。乙方不得於旅遊途中,臨時安排購物行程。但經甲方要求或同意者,不在此限。
  • 乙方安排特定場所購物,所購物品有貨價與品質不相當或瑕疪者,甲方得於受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乙方協助處理。
  •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義要求甲方代為攜帶物品返國。

第三十三條(誠信原則)

  • 甲乙雙方應以誠信原則履行本契約。乙方依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委託他旅行業代為招攬時,不得以未直接收甲方繳納費用,或以非直接招攬甲方參加本旅遊,或以本契約實際上非由乙方參與簽訂為抗辯。

第三十四條(消費爭議處理)

  • 本契約履約過程中發生爭議時,乙方應即主動與甲方協商解決之。
  • 乙方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或電子信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
  • 乙方對甲方之消費爭議申訴,應於三個營業日內專人聯繫處理,並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自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 雙方經協商後仍無法解決爭議時,甲方得向交通部觀光局、直轄市或各縣(市)消費者保護官、直轄市或各縣(市)消費者爭議調解委員會、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或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處)申請,乙方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出席調解(處)會。

第三十五條(個人資料之保護)

  • 乙方因履行本契約之需要,於代辦證件、安排交通工具、住宿、餐飲、遊覽及其所附隨服務之目的內,甲方同意乙方得依法規規定蒐集、處理、傳輸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 甲方:
    □不同意(甲方如不同意,乙方將無法提供本契約之旅遊服務)。
    簽名:
    □同意。
    簽名:
    (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 前項甲方之個人資料,乙方負有保密義務,非經甲方書面同意或依法規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人。
  • 第一項甲方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旅遊終了時,乙方應主動或依甲方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甲方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乙方發現第一項甲方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時,應即向主管機關通報,並立即查明發生原因及責任歸屬,且依實際狀況採取必要措施。
  • 前項情形,乙方應以書面、簡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甲方,使其可得知悉各該事實及乙方已採取之處理措施、客服電話窗口等資訊。

第三十六條(約定合意管轄法院)

  •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關之爭議,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
  •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___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三十七條(其他協議事項)

  • 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各項:
    1. 甲方□同意□不同意乙方將其姓名提供給其他同團旅客。
    2. 簽此要約時,尚未付清團費,俟團費繳付後,再給予正式「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3. 旅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請事前主動告知本公司
      1. 合格醫師已告知旅客身體狀況不適合海外旅行者或海外旅行的目的係為出國診療或就醫者。
      2. 已接受治療或旅客已知的既往症,復發性疾病,慢性疾病。
      3. 剛完成重大手術三個月內者及女性旅客妊娠四個月以上(請婦產科醫師開立適航證明)
    4. 此次旅遊係搭乘________航空公司(輪船公司)之(包機、包船、加班機),依航空公司(輪船公司)規定此團體機票(船票)一經確定,三十一天內(含)取消,必須支付全額機票款,且不接受調整名單。旅客如欲取消旅遊時,除須負擔上述機票費用外,其餘因取消所產權益,請充分了解及確認後再行決定參加。(旅客因懷孕、生病、意外受傷等因素取消機票,航空公司皆無法退款)。
    5. 您繳付訂金即表示旅遊契約產生效力,本公司將依各協力商之要求,為您預付此趟旅程的旅館、餐廳或是機票等費用。若您因故取消,本公司將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之相關條款或估算已實付的費用,向您收取超支費用或退回剩餘訂金。
    6. 旅居國外持台灣護照,於國外參團旅遊,無法辦理旅遊平安險。旅客請自行在國外保險。有旅責險內容不包含海外急難救助險(需團進團出)。外國人持外國護照者請自行在國外保險。
    7. 旅客報名參團後,因確診須隔離致未能隨團出發,應依系爭事項第14點規定辦理解約退費。其餘事項依照交通部觀光局滾動式調整。
    8. 雙方若有其他協定可以附件方式訂立。
    9. 參加此團體行程旅客,請自備有效之護照。
  • 前項協議事項,如有變更本契約其他條款之規定,除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其約定無效,但有利於甲方者,不在此限。

訂約人

甲方:

住(居)所地址: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電話或傳真:

乙方(公司名稱):瑞治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註 冊 編 號:交觀甲06370 品保編號:北2570
負 責 人:黃鈞松
住   址:104台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二段86號10樓
電話或傳真:(02)2517-2838


乙方委託之旅行業副署:(本契約如係綜合或甲種旅行業自行組團而與旅客簽約者,下列各項免填)

公 司 名 稱:
註 冊 編 號:
負 責 人:
住   址:
電話或傳真:

簽約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如未記載,以首次交付金額之日為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如未記載,以甲方住(居)所地為簽約地點)

瑞士的食物口味較重,一般國人可能會比較不習慣。本公司以多年的經驗,安排不同的餐食,如不合您意,敬請見諒。

早餐:都在旅館內使用,美式早餐,一般為自助式(冷盤及熱食),亦有例外。

午晚餐:中西式皆有,西式較多。(飲料敬請自理)

* 瑞士水質極佳,水龍頭打開即可生飲冷水。歐洲人沒有飲用熱開水的習慣,旅館不供應熱開水,房間也沒有煮水器具,如需要熱開水可請旅館提供(請自帶保温瓶),但需付費。

* 若要餐廳提供熱開水(裝瓶),需付費每瓶約瑞士法郎 2--3 元不等(視各餐廳收費規定)。

* 若有特別餐食者,例如素食、不吃牛肉、飛機上兒童餐…等特殊需求,請事先告知。

** 素食貴賓敬請見諒,因國外素食不如台灣豐富多變化,且大多會有蔥、薑、蒜、蛋奶等,餐廳可提供方便素,無法提供虔誠的宗教素。**

* 請勿攜帶水果、肉類製品及農場品進入瑞士。
歐洲的季節和台灣一樣,到瑞士旅行的穿著,從夏天到冬天的衣服都要準備,洋蔥式穿法。厚外套上山可穿,不穿時可先放在車上。即使夏天,高山氣溫約在-10~5度 (僅供參考,天氣變化無常)。我們的行程都是從低海拔慢慢往高海拔行進,所以衣著方面,以穿脫方便為主,若穿著衛生衣及套頭毛衣因室內皆有暖氣,可能會悶,所以以圍巾取代套頭毛衣。高山氣溫較低,須要厚外套、圍巾、毛帽、手套、太陽眼鏡、遮陽帽、雨具(摺疊雨傘或輕便雨衣)、保濕乳液或護唇膏(請視個人身體狀況準備衣物),以方便加減的多層次穿搭為原則。至於雪褲雪靴則是不需要攜帶。

請注意禦寒及防曬,並請穿著輕便防水休閒鞋(或運動鞋)即可,鞋底凹槽深一點。

* 建議穿著「鮮豔」的衣服拍照,帥哥美女加美景,可以拍出美美的相片哦!

瑞士天氣查詢
http://www.meteoswiss.ch/web/en/weather.html
以觀光級旅館為標準(四星為主),團體以兩人一室為原則。如欲指定單人房者,需補單人房價差,房間係為「單人床」非一般雙人床房間。歐洲的旅館,最多只能住三人,不能超過。(且因旅館的三人房較少,有時甚至沒有,故若您要求住三人房而旅館沒有時,則以雙人房加床處理為原則。)

** 【請注意】歐洲多數旅館內,一張標準雙人床的房間會比兩張標準單人床的房間來的「小」。**

* 旅館房間內不提供牙膏、牙刷、刮鬍刀、拖鞋、女性貼身用品及睡衣,請自備。

* 旅館內有洗髮精、沐浴乳等品項。

* 大部份旅館皆有提供吹風機,少部份沒有,但可向櫃台借。

* 歐洲旅館的房間,因建築年代久遠或隔間等因素,房間會大小不一,絕非本公司特意安排分配,敬請各位旅客諒解。

* 浴室內,一部分會有浴缸,一部分只有淋浴設備。另外,浴室的地板無排水孔,因此洗澡時請將浴簾放在浴缸內側,保持地板乾燥。離開房間時要帶房門鑰匙,外出時記得將鑰匙交給櫃台人員保管。

* 房間內電視機上如附有盒子者,那是需付費之閉路電視,如需使用,敬請自行付費。

* 房間內請勿使用電湯匙,以避免因為使用不當造成危險或旅館設備毀損,會需支付高額賠償金。

* 易燃物(衣服外套褲子、毛浴巾、襪子、紙張…等)請勿置於燈罩上,以避免造成危險或旅館設備毀損,會需支付高額賠償金。

* 瑞士電壓為220伏特,請旅客攜帶電器用品時特別留意電壓。瑞士插座是細長兩孔圓形,請記得攜帶瑞治為您準備的歐規瑞士2圓孔轉換插頭。

* 歐洲旅館冬天設有暖氣,但大部分都沒有冷氣設備,敬請見諒。
飛機上的座位安排,是按照英文姓式 A、B、C、D…順序排列,因此親友不一定坐一起,如需調整,請向領隊反應。

* 搭乘飛機時,請隨時扣緊安全帶,以免亂流影響安全。

* 火車上座位已預訂,請按指示入坐,切勿將腳放到椅子上。

* 歐洲行車亦是一種觀光項目,周遭風景變化萬千,因此建議車上座位最好輪流,以增加視野上之變化與情趣,請勿佔位,永遠坐最前排。

* 長程車每隔一小時至二小時間將停車予諸位休息,請勿在車內抽菸,車內之廁所也僅供緊急之用,以免臭氣外溢,懇請合作。

* 船上可自由入座,切勿攀越欄杆,避免意外。

* 沿途行車如有當地導遊或領隊解說時,敬請安靜聆聽,如需交談也以不影響他人為原則。

* 請穿舒適好走的鞋子,底部最好能防滑,於雪地中活動,請穿著保暖的鞋子,避免凍傷。

* 遵守交通號誌,勿任意穿越馬路。

* 關於高山症:一般高山症在醫學的定義上是在3000m海拔的高山上待超過6小時容易產生,行程雖然數座超過3000公尺海拔的高山,但停留時間都不會超過4小時,且瑞治的行程是搭乘火車或纜車緩慢上山,使身體有足夠時間對氧氣壓力的轉變作出適應,若旅客真的產生高山症反應,山上都設有急救設備,領隊也會先安排您下山降低海拔高度,下山後高山症反應會緩解。若旅客擔心有高山症反應,建議您在出發前到家醫科諮詢拿藥。

** 如何預防高山症: 最簡單的預防及減低症狀出現的方法就是前一天睡眠充足,慢慢登山,在高山上不要運動過度,避免進食太飽,多補充水份(在登山過程中活動量大且呼吸快,水份流失增加,加上在高海拔口渴感會變得比較遲鈍,所以主動補充水份很重要。) 若發生不適請立刻告知領隊。 **
外幣
瑞士境內仍以使用瑞士法郎(SWISS FRANC, CHF)為主,請先到台灣銀行或兆豐銀行兌換瑞士法郎(也可利用銀行網站申辦線上結匯後到各分行或是機場分行提領)。或自備美金/歐元於蘇黎士機場的銀行兌換瑞士法郎(需支付手續費,依照當時當地銀行公告為準)。

** 若要到桃園機場銀行提領,建議先電洽各銀行確認服務時間,並請務必提前抵達機場並須先完成提領手續,再辦理登機報到。 **

* 目前的匯率約1瑞郎比台幣30~32元左右(浮動匯率)。結匯金額建議可申辦500~1000瑞朗,歐元約500左右。(請依個人消費狀況申辦,換歐元是因為有一兩天時間會待在法國霞慕尼,在法國需要使用到歐元)。

* 瑞士有些商店貨品標示瑞士法郎和歐元,若使用歐元消費,會收到商店給您瑞士法郎找零,這樣匯率會有損失,敬請留意。

* 大型商店可使用信用卡,但高額度所需徵信的時間甚久,建議您在出國前先照會您的信用卡銀行預先提高額度(請撥打信用卡背面的聯絡電話)。

台灣銀行外幣匯率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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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銀行線上結匯申購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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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中正機場台灣銀行電話(營業時間每日7.00~21.00,若遇疫情期間請先電洽確認服務時間)
第1航廈03-3982147(三樓出境大廳 星巴克咖啡店斜對面)
第2航廈03-3983509(三樓出境大廳 出境第8、9號劃位櫃台中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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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銀行線上結匯申購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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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中正機場兆豐銀行電話(營業時間每日7.00~21.00,若遇疫情期間請先電洽確認服務時間)
第1航廈03-3982200分機3130(一樓出境大廳 第12號櫃台旁)
第2航廈03-3982200分機3210(三樓出境大廳 出境第19號櫃台對面)
購物及退稅
瑞士的鐘錶、巧克力、瑞士刀、音樂盒等,都值得您選購。旅客必須在貼有退稅商店標誌的店內購物。結帳時,記得領取發票與全球退稅支票(GLOBAL REFUND CHEQUE),必須「同一個人.同一天.在同一退稅商店」購物超過300瑞士法郎,方可享有退稅的權利。(GLOBAL REFUND大約退稅 5 % )

* 若達退稅金額者,需填寫退稅單,離境時要蓋章寄回。

* 退稅方式可分為兩種:
  1. 在機場以退稅單換取退稅金,在蘇黎世機場領取退稅金,每張退稅單需支付5瑞士法郎的手續費。

  2. 以郵寄退稅單的方式將退稅金額退至信用卡,可能會有因該國手續問題沒退到稅的風險,亦無法確認是否會退到稅。但若是退稅公司在機場沒有設立櫃台,就只能以郵寄退稅單之方式退稅。
    ** 請各位貴賓自行斟酌要以哪一種方式退稅,並親自前往辦理退稅,領隊將會在過程中予以必要之協助。若因該國海關或郵政單位疏失,導致沒有退到稅,旅行社無法代為處理後續事宜,敬請見諒。 **

瑞旅局關於瑞士退稅
https://www.myswitzerland.com/en/planning/about-switzerland/general-facts/money-and-shopping/tax-free-shopping/
小費
在歐洲地區可適時給予服務人員小費,是一種國際禮儀,也是一種實質性感謝與鼓勵,建議可給予房間清潔員每日每房以及行李運送服務員約 2 塊瑞郎。

* 以下所列僅供參考用,貴客可視實際服務情形,酌量予以增減。
網路服務
本公司提供每位旅客一張固定流量之上網SIM卡,若旅客 個人需要無限使用,建議自行準備。飯店大部分都有免費wifi可使用 ,若遇須付費的飯店 可請領隊協助詢問。

* 建議自行攜帶行動電源,並請隨身攜帶登機。
電話
台灣之行動電話,GSM系統於瑞士通用。

* 人在瑞士,打電話回台灣請撥00+886+區域號碼(不須撥0)+電話號碼(例如00-886-2-25172838)。若撥打手機則為00+886+手機號碼(第一個0不用撥)。

* 人在台灣,打電話至瑞士請撥002+41(瑞士國碼)+區域號碼+電話號碼或可直接撥打台灣手機號碼即可(但對方需支付國際漫遊費)。

** 請旅客的手機出國前記得關閉數據漫遊,以避免支付巨額電話費。 **

* 夏令時間(3月底到10月底)瑞士時間晚台灣6個小時,冬季慢7小時。
鐵道特別注意事項
* 建議可準備一雙登山鞋,鐵道行程沒有遊覽巴士接送,而是透過各式景觀交通工具的接駁,因此建議您可準備一雙舒適防滑好走的健行步鞋體驗瑞士阿爾卑斯山脈的美麗湖光山色。

* 全程不用拉大行李上火車,只需攜帶隨身背包。

* 每日大行李托運,只需將大行李於指定時間拉到旅館櫃檯大廳,領隊會為您拖運到下一個旅館。

* 湖泊健行日的腳程較遠,前一晚請務必睡眠充足,以迎接當日挑戰以及享受大自然美景的洗滌。
其他注意事項
* 出發前請詳讀「飛機時刻及旅館明細表」(請注意團體的集合時間和地點)。

* 請自行投保旅遊平安保險。

* 請自備常用藥品,感冒藥、胃藥等。

* 若有慢性病患者,請事先詢問醫生身體狀況,是否合適出遠門。

** 【請注意】慢性病患者,尤需準備足夠的藥量,行程中會登上海拔 3000 公尺以上的高山,請特別注意自身狀況,切勿逞強 **

* 女性請自備生理用品。

* 因瑞士曾經出現過禽流感,請各位旅客不要接觸飛禽類。

* 自2008.7.1起,瑞士海關為打擊仿冒品在瑞士流通,將在各機場與邊境抽檢旅客的隨身行李,一旦發現會依法當場沒收,煩請前往瑞士的旅客特別留意不要因小失大。

* 出發前若對任何說明會資料有任何問題,歡迎隨時詢問本公司同仁;團體行程行進中,若有任何問題,請您隨時詢問並請領隊就近協助!